游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32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铁

刘军社

闫月琴

代理律师:

王子英

董舒婕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游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如何计算?对于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按照银行报案材料上提供的"本金"金额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的金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案发期间内持该银行卡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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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3290号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莹。
被告人:游某,男,1945年2月7日出生。
辩护人:王子英、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人民陪审员:刘军社、闫月琴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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