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诈骗案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刁学伟 单位:
在本案中,四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有不同意见。而意见的分歧之处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刑法典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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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7号。
2.案由:徐某等利用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光。
被告人:徐某,男,26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捕。
委托代理人:胡某,系被告人徐某之妻。
余某,系被告人之姐夫。
被告人:徐某1,男,28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5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张某,男,26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诸某,男,25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出租汽车司机。1995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某,男,33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延生;人民陪审员:徐幼珍郭春琴
6.审结时间: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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