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绍兴县孙端镇榆益村民委员会侵犯姓名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孙端镇建筑工程公司

绍兴县孙端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2)绍法民字第8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苗 单位:
1.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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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2)绍法民字第868号。
2.案由:侵害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39岁,汉族,绍兴县人,在绍兴县孙端镇建筑工程公司工作。
诉讼代理人:马吉通,男,48岁,汉族,绍兴县人,绍兴县孙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县孙端镇榆益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地址:绍兴县孙端镇榆益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村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周慧娟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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