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诉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江苏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冰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苏州金龙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车辆座椅产品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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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33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FABRICACION ASIENTOSVE-HICULOS INDUSTRIALES SA)(以下简称车辆座位公司),住所地:西班牙国巴塞罗那省马尔多雷亚斯市霍尔塔大街CL。
法定代表人:拉某(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翠宇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严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春芳江苏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宝龙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远洋新干线A座(住宅)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某,该公司外贸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某,该公司售后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暄;代理审判员:周晓冰罗胜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岑宏宇焦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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