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某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秦开经初字第5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文进 单位:
本案的焦点为四被告是否具有同原告爱迪公司的竞业禁止业务及是否违反了该义务。竞业禁止一般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与本案有关联的规定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主要是修改前的《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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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秦开经初字第588号。
2.案由:损害公司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龙迪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迪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经理。
被告:高某。
被告:焦某。
被告:金某。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成冰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长锁;审判员:孙文进李玉君
6.审结时间: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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