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刘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靖远矿务局

靖远矿务局企业管理处

靖远矿务局供应处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民再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世浩 单位:
这是一起看似平常却有一定典型意义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其典型性在于,这起纠纷是因职工在会议上给领导提意见而引起的。给领导提意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在理论上并无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亦往往难以认定。
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对于任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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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1992)平法民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白民终字第77号。
再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民再字第12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严某,男,56岁,汉族,靖远矿务局局长,住甘肃省。
诉讼代理人:赵某,靖远矿务局企业管理处干部。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刘某,男,40岁,汉族,靖远矿务局供应处职工,住甘肃省。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邦绪;审判员:陈东亮;代理审判员:刘玉华。
二审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兆荣;审判员:张曙山;代理审判员:吴文祥。
再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育秀;审判员:金立明;代理审判员:王成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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