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凯 单位:
本案进入二审时已是1997年4月17日,当时1997年《刑法》刚刚通过,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大大放宽,鼓励了群众见义勇为的信心和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勇气。但是,1997年《刑法》仍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适时,本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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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7)绍刑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刑终字第53号。
2.案由:刘某等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国屏。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25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6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秦国光肖凌浙江绍兴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傅某,男,26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系绍兴县安昌镇客货运输服务中心兰州托运部经理。1990年9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6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智明浙江绍兴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熙彦;人民陪审员:阙观土徐幼珍。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中兴;审判员:钱兔根;代理审判员:王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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