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故意杀人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酌定量刑情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中刑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晓法 单位:
精神病是一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及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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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中刑初字第16号。
2.案由:沈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平。
被告人:沈某,女,26岁,汉族,浙江省嵊县人,农民。1994年1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兔根;审判员:王岳彪;代理审判员:葛张根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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