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妨害公务案 犯罪既遂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4)金刑初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多人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审判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三名犯罪人分别判处了轻重不等的刑罚,既体现了依法从严,又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本案,涉及两个如何认定的问题:一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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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4)金刑初字第120号。
2.案由:刘某等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高奎。
被告人:刘某,男,21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1994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关校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某,女,36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1994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邵某,男,21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1994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汉勤;审判员:卢炳奎陈剑峰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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