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2)金刑特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该案的行为人朱某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后,又以反执行的手段将强制执行的内容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并毁损了部分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对本案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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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2)金刑特初字第1号。
2.案由:朱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3.诉讼参与人
被告人:朱某,男,42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199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微;人民陪审员:姜志鑫施雪梅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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