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地刑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世秀 单位: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在程序上、实体上有两个特点: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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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1994)安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地刑终字第13号。
2.案由: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
3.诉讼参与人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48岁,河北省,汉族,安平县人,农民。199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颜廷兰河北省安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怀茂;审判员:王新建;代理审判员:刘晓玲。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丽荣;审判员:张炳臣贾金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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