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诉河北省景县液压机械厂购销输水管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该公司综合批发部

山东省莱州市电视大学

景县朱河乡葛里庄村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衡法经上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世秀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该购销合同无效是正确的,而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与之相反。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有效条件及合同无效条件的不同认识。
第三人葛某以被告的名义订合同,这一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呢?据查葛某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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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1992)景法经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衡法经上字第114号。
2.案由:购销输水管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省莱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综合批发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山东省莱州市电视大学法律教师。
被告(上诉人):河北省景县液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孟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副厂长。
第三人(上诉人):葛某,景县朱河乡葛里庄村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洪波。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清慧;审判员:贺希振;审判员:樊金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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