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永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涉水险 不利解释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商终字第7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小梁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段时间以来,受暴雨异常天气的影响,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关于保险人是否应对该类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所增加。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现对发动机损失特别险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涉水险案件)及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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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55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商终字第777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绍兴永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永鹏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亭山村。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丁灿林。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叶青;代理审判员:王刚斌张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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