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海市宝山区泗塘新村街道长江第五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八棉纺织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5)宝民初字第4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春雷 单位:
该案系因保管物被窃,无法追回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被盗窃而灭失,在案犯已经归案后,灭失的被保管物是否仍该由保管人来负责赔偿。保管合同是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的双方法律行为。保管最重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5)宝民初字第414号。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32岁,汉族,上海第八棉纺织厂工人。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泗塘新村街道长江第五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居委会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玉英;代理审判员:杨振家宋景云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