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医疗费用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4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漪帆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医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可以获得人身保险的赔偿。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以发生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应当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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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89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458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温某,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温某1,壮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永凯春晖花园A区永凯大厦22层。
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琚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廖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漪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黄蔚;审判员:耿莉李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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