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宁本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电子证据的采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慧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停车时是否开启“设防”信息。要认定这一事实,首先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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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本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振郁;人民陪审员:何贞肖楠。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莉;审判员:汪秋红;代理审判员:韦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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