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南宁市晓某音乐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 “就业协议”性质的认定和用工时间的确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

民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15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关键在于对“就业协议”性质的认定和用工时间的确定。
1.“就业协议”性质的认定。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就就业意向达成的初步协议,其内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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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初字第87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151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1,男,壮族,住址同上,系罗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卢可勇,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晓某音乐培训学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负责人:倪某,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罗淞方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会;人民陪审员:黄宗琦陈翘。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凤鸣;审判员:李专;代理审判员:李景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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