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等诉陈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 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

朱华忠

刘君

张靓

代理律师:

杨军

覃仕龙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制度,一是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一是家事表见代理。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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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湖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 诉讼双方
原告:万某。
原告:邓某。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覃仕龙,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邓某2(系原告万某的丈夫)。
被告:建始县花坪镇小坪村村民委员会。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刘振华;书记员:万小龙。
二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华忠;代理审判员:刘君;代理审判员:张靓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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