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诉河北省衡水地区化工出口公司等土霉素碱合同逾期交货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公司出口七部

公司出口七部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经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风照 单位:
价格因素是本案的焦点,也是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换为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体制的时候,执行国家定价的产品逐渐减少,市场价格的范围日益扩大,本案标的物土霉素碱的价格就是市场价格,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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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中经初字第50号。
2.案由:购销土霉素碱合同逾期交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出口七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出口七部科长。
被告:河北省衡水地区化工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该公司业务员。
第三人:山东淄川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纪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毕某,该厂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厂党委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新波;审判员:崔文朝;代理审判员:崔清海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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