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311人诉李某1等土地承包合同再审案 民事 土地承包 合同纠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再终字第124号
代理律师:

田丽萍

刘芳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和再审判决均认定承包人李某1做了大量投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即民主议定原则的适用。本案的争议...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07)泊民初字107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沧民终字第260号
再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再终字第124号
2.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等311人。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55年11月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2,男,1953年7月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3,男,1957年4月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1947年2月生,汉族,农民。
以上诉讼代表人均为泊头市王武镇张东庵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王武镇李福台村。
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王武镇张东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苏某,村委会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双玲  毕木华  尚胜江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宫业鹏  于长江  张珍
再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赵文甲  郭聚同  张兆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