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新华区办事处等票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沧州市化肥厂

沧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沧经终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新凤梅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本案发生在1994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实施以前,而该法是没有溯及力的,本案应当依照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票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很少,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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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1995)运经初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沧经终字第326号。
2.案由:票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54岁,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沧州市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沧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新华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蔡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台沧州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南开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该行行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该行科员。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华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源熙,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树宏。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书宪;审判员:杜金生;代理审判员:张凤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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