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春友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新华区办事处等票据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沧经终字第326号
- 案由:票据案
- 原告:刘春友
-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新华区办事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天津市津华城市信用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2-0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银行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会(1992)1号文件《关于结算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1.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1995)运经初字第65号判决。
2.被上诉人津华社赔偿汇款损失8万元;被上诉人沧州新华办赔偿汇款利息损失(自1994年1月21日至执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共计10900元,由被上诉人津华社承担8720元,由沧州新华办承担2180元。
- 沧州市蔬菜水产副食公司西广场批零商店诉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东风路办事处支票转帐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经终字第109号
- 案由:支票转帐案
- 原告:沧州市蔬菜水产副食公司西广场批零商店
- 被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东风路办事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5-2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