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71户村民诉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基因抗虫棉损失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间市光大律师所

河间市长天律师所

河间市光大律师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沧经终字第61号、第61-1号至61-20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本案是一起集团诉讼。原告71户棉农,分别以21份起诉状起诉被告农研会。因为被告分别同原告共签了21份协议,这21份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是相同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只是由于原告之间购买的种子数量不同,种植的亩数不同,损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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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1995)河经初字第1041号、第1041-19号至第1041-22号、第1041-26号至第1041-40号、第1041-42号(共21份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沧经终字第61号、第61-1号至61-20号(共21份判决书)。
2.案由:种植基因抗虫棉损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等71户村民。
代表人:李某,男,1965年生。
代表人:何某,男,1964年生。
代表人:何某1,男,1962年生。
代表人:李某1,男,1959年生。
上列李某等71户均系河间市龙华店村民。
委托代理人:白光华、尚双祥,河间市光大律师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下简称农研会)。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董汝敬,河间市长天律师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顺安;审判员:田方泉南铁良荣群路孙惠卿。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耀;审判员:周书宪赵文甲于振东郭淑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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