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县津西耐火保温材料厂诉邢台矿务局显德汪煤矿购销保温管合同管辖权纠纷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裁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本案纠纷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来讲是如何打官司的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住所不在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不在一地的,当事人为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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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河北省河间县人民法院〔1991〕经裁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裁字第56号。
2.案由:购销保温管合同管辖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河北省河间县津西耐火保温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厂业务员。
被告(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矿务局显德汪煤矿。
法定代表人:贾某,矿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河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克胜。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耀;审判员:杨健平孟祥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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