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蔬菜水产副食公司西广场批零商店诉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东风路办事处支票转帐案
案由:
高利转贷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经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本案是一起支票转帐纠纷。支票是由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帐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支票。对于转帐支票,持票人只能通过银行转帐收款,而不能提取现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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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1994)运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经终字第109号。
2.案由:支票转帐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沧州市蔬菜水产副食公司西广场批零商店(下称批零商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博东沧州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秋华沧州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东风路办事处(下称东风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办事处会计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晋沧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白金瑞。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耀;审判员:周书宪;代理审判员:杜金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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