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海口兴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口民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少平 单位:
本案海口兴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同等条件是否成立,这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海口兴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与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海东永利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两个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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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法民初字第7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口民终字第80号。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兴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少平;代理审判员:谭芳经韩青。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何敦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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