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等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5)金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行为人定罪名尚可商榷。
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是没有疑义的。而且,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中,在具体写明放火、决水、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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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5)金刑初字第52号。
2.案由:丁某等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燕。
被告人:丁某,男,46岁,汉族,农民,浙江省金华县人。因本案于1995年3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树森,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叶某,男,42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5年3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微;人民陪审员:姜志鑫金艳笑
6.审结时间:19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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