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晶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詹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责任主体;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晶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通豪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一中民终字第002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明振

康圣基

金洪涛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共用管道堵塞引发业主财产损失而请求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受损住户、楼上住户、物业公司等多方当事人。受损住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起诉时将潜在的责任主体均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哪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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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年大民初字第067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一中民终字第00260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詹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明振,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东晶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晶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通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李某之妻,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通豪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洪涛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军;代理审判员:杨磊;代理审判员:王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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