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等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茅梅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在本案的认定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违法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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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2)广刑初字第26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刑终字第12号。
2.案由: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
被告人(上诉人):祝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朱玉明熊伟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营业部信贷员,2000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广陵扬州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晓陵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广陵殷实扬州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茅梅;代理审判员:丁红梅;人民陪审员:朱冬生。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志援;代理审判员:刘平陈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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