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案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营业部

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刑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镇安 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罪,造成巨款被骗,是多人的行为和多种因素共同所致。因而本案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处理。厦门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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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6)湖刑初字第25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刑终字第32号。
2.案由:吴某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晓丽、吴劲松。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32岁,汉族,福建省同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营业部主任。199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贺绍奇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28岁,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信贷员。199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燧涛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震宇;代理审判员:杨煌达李晓红。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孜;代理审判员:廖惠敏洪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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