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诉青岛即墨棉纺织厂、即墨市纺织机械厂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明川 单位:
本案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有担保的经济合同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各自的责任问题。保证的作用在于: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使合同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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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青法经一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42号。
2.案由: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杰青岛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宫某,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青岛即墨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厂财务科长。
被告(上诉人):即墨市纺织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显即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厂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远国;审判员:郭善记高关祥。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登桂;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徐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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