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仓区柴桥镇后所村经济合作社诉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行吾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协议实际性质如何,是否有效,应否继续履行。协议(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长期处于不健全,不发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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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初字第14号。
2.案由: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后所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闻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吴蕴玉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光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某,区长。
诉讼代理人:薛志才宁波市北仓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光跃宁波市北仓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北仓区柴桥冷冻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曹涤尘宁波市北仓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柴汉康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引吾;代理审判员:方骋刘定忠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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