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纺织有限公司诉漆某解除劳动关系案 加班工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7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缪苗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漆某主张的2005年3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加班工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的特质,其追溯时效究竟应为多久?对此法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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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一初字第3552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765号。
2.案由: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宁波海天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功意,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漆某,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荣县,现暂住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漕村2-2号。
委托代理人(一审):曹晓飞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影;审判员:周文君张斌红。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文君;审判员:董俊慧;代理审判员:周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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