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诉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车位买卖案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9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敬波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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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959号。
2.案由:车位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楼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
法定代表人:全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纳;审判员:周文君;代理审判员:王凯
6.审结时间: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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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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