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诉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
- 被告: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1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8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负担。
-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原告:蔡红辉
- 被告:金才来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01-0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金才来赔偿原告蔡红辉经济损失19 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 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蔡红辉负担745元,被告金才来负担139元。
- 楼高荣诉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车位买卖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3959号
- 案由:车位买卖纠纷
- 原告:楼高荣
- 被告: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7-0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楼高荣的诉讼请求。
- 吴宗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宗飞
-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7-1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锲支行负担。
- 龚玉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龚玉君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4-10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龚玉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196元,由原告龚玉君负担。
- 余崇地销售伪劣产品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18号
-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原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余崇地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11-0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田云锋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刑初字第683号
- 案由:盗窃案
- 原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田云锋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8-22
- 定案结论:(四)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云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利建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 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徐利建,徐利辉,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2-2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陈鹏飞诉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建房用地上报法定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行初字第29号
- 案由:行政不作为
- 原告:陈鹏飞
-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村民委员会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6-04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鹏飞要求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岭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建房用地上报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 吴成彬不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工商行政确认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65号
- 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确认
- 原告:吴成彬
- 被告: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2-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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