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请求连城县人民法院、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4)岩法委赔字第5号。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属错捕错判共同赔偿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赔偿请求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赔偿请求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否将其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受理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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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4)岩法委赔字第5号。
2.案由:错捕错判共同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陈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待业,住福建省连城县。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检察长。
复议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1,检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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