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劫持航空器案
案由:
劫持航空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初字第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正陆 单位:
劫持航空器,是近年来相当猖獗的国际性恐怖犯罪,我国近年来也发生了数起劫持民航飞机的案件。犯罪分子出于种种私欲,置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机外逃,已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无比愤恨。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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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初字第003号。
2.案由:孙某劫持航空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爱民、赵英琴。
被告人:孙某,男,25岁,汉族,山东省陵县人,工人。1993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金辉江苏省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敏;审判员:李勇;代理审判员:夏冰
6.审结时间:19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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