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抢劫案 量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8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功胜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诈骗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在车站、轮船、码头、公共汽车、街头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采用玩花牌、玩红蓝铅等五花八门的骗术设圈套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以诈骗定罪。但当受骗人明白受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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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890号。
2.案由:曾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薇。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无业。1994年3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1996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又名姚某1,姚某2,男,26岁,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农民。1996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农民。1993年7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5月解除劳动教养。1996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男,41岁,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无业。1996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41岁,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1988年和1993年分别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三年;1995年3月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5月因病决定所外执行劳动教养。1996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诉被告人及上诉人均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卜雪梅;代理审判员:李功胜陈新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纪春;代理审判员:李勇楚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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