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兴红村村民委员会案 优先购买权、财产损害赔偿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民二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本案争议的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它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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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0)修民初字第917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民二终字第210号。
2.案由:优先购买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50岁,贵州省修文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1,男,56岁,贵州省修文县人,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兴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红村委会)。
负责人:吴某2,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杜思恩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某,男,46岁,贵州省修文县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晓云;审判员:李政发;代理审判员:王一。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一;代理审判员:罗晓珊李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5日(依法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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