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单位犯罪
案由: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

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

中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初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也包括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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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初字第137号。
2.案由: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
被告人: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三林路兴怀巷33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经理。
被告单位未委托辩护人,由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林某,又名林某1,男,60岁,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系贵州引进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万文成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汝炎;代理审判员:罗晓珊毛永鸿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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