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抢劫、传授犯罪方法案 共同犯罪、累犯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贵阳钢厂阳关建材制品厂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5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永鸿 单位:
本案对刘某等5名罪犯的处理是正确的。
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行为人刘某、安某、孙某三人多次结伙,将人麻醉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刑初字第191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573号。
2.案由:刘某等抢劫、传授犯罪方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满琴。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26岁,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1995年11月5月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安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郎中县人,无业。1991年1月因诈骗罪和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月刑满释放。199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安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27岁,汉族,河南省华县人,无业。1989年12月30日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199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黄石坚、李端华,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瞿某,男,44岁,汉族,四川省秀山县人,农民。1992年3月2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199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男,28岁,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贵阳钢厂阳关建材制品厂工人。1988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正云;审判员:陈汝炎杨蓉。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萍;代理审判员:付强刘世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