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26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同志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的新型案件,对于冯某的行为能否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主观上不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直接故意,其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是关于炸药的制造方法,属于“中性方法”,并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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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2656号。
2.案由:传授犯罪方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仲、俞晓川。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出生,北京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相愫晶、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德胜;人民陪审员:李凤雨孙敏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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