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深井机械厂主任工程师室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闸刑初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健麟 单位:
认定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战略思想,以及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我国南方巡视时的谈话中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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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闸刑初字第193号。
2.案由:陈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53岁,汉族,江苏省吴县人,系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深井机械厂主任工程师室工程师。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任金刚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技东,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麟;审判员:汪敏;代理审判员:王百勤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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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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