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钱某、王某、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民事 劳务合同 表见代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5 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陆凤阳

刘东山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原告以两张欠条起诉来院,欠条一为被告钱某出具,欠条二为被告王某以长浩公司名义出具,其上有被告钱某与王某签名。原告依据该两张欠条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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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93 号。
二审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5 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被上诉人),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代理人陆凤阳,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被上诉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王某(被上诉人),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5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新浩,职务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立群;审判员王百勤;人民陪审员:张庭建。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红卫;代理审判员:武之歌刘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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