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上海贝林达实业有限公司、无锡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民事 劳动合同 嘉奖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38 号
审理法官:

胡立群

王百勤

惠荣珍

代理律师:

陈育新

戴金源

袁尧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出具嘉奖令的效力认定以及债务承担的认定问题,较为新颖。本案中,原告系协保人员,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承诺的嘉奖款一百万元,并提供了上海贝林达集团2009第一号嘉奖令、关于修改2009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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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38 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育新,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林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201号8楼,经营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A座8楼8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金源,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尧,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立群;审判员王百勤;人民陪审员:惠荣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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