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第三木器厂诉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兼并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1994)秦经初字第61号
- 案由:企业兼并合同案
- 原告:南京第三木器厂
-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8-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兼并办法》及《条例》中有关兼并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关于调解的原则,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国投公司与木器厂的兼并协议,因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自愿终止。
2.国投公司赔偿木器厂经济损失17万元。
3.本案应交纳诉讼费12835元,双方各负担6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