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聚众斗殴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06)包昆法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毅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参与聚众斗殴的一方当事人以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然而,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并受伤的人或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支持,因《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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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06)包昆法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
被告人:郝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晓莲;审判员:张仕良贺毅
6.审结时间: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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