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邹平县支公司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诗卿

杨军

鲁守芳

代理律师:

李洪君

游娜娜

法官解说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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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系被害人杨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汉族,1955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沾化县。
被告人付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邹平县支公司职工,捕前住无棣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沾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君、游娜娜,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诗卿;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鲁守芳。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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