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某诉嵊州市鹿山街道捣臼爿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农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军

马啸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嫁女"土地补偿款分配案,其实质在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大幅增多,如"农嫁女"、入赘女婿、退休返乡人员、服兵役人员、大中...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民初字第83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01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竹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嵊州市鹿山街道捣臼爿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史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王健民;代理审判员:张盼盼;人民陪审员:金以康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湘华;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冯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