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1、肖某2诉被告十一小组、被告十二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青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约定处理;公平原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09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凌云

赖洪德

张靖

法官解说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属的法定原则是"谁投入谁所得"。
本案系因承包地征收青苗补偿费归属而引发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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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406号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090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1、肖某2。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凌云律师。
被告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被告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洪德、张靖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王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宁  审判员:黄培芳  代理审判员:王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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